English

湖北省规定中小学收费“十不准”

2000-07-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夏斐 我有话说

本报武汉7月22日电湖北省教育厅日前发布《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十不准”的通告》,要求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

《通告》规定:1、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费、教师工资费、达标升级费、教育统筹费、“普九”工程费、勤工俭学费、学籍档案费、毕业证书费、实验装备费、绿化费、清洁卫生费以及代其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2、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名目的押金费,课桌椅购置及修理费;3、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借支费”(指入校收取,毕业归还),已经收取的要逐年归还;4、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补考费、兴趣班活动费、劳技课补偿费、试卷费、考试费(除中考、会考、高考之外);5、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复习资料费、参考资料费、报刊费。凡属公开出版发行的读物,一律由学生自愿自行订购,学校不得代为营销。学校或教师自编的复习资料、参考资料等,不得以销售的形式向学生收取费用;6、不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文具、器乐、写字板、书包等费用。凡由学生自备物品,均由学生自行购买,学校以及教职工不得组织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生中推销、推荐商品或产品;7、不准学校向学生强制收取保险费。学校不得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向学生代收任何保险费的合作协议,已经签订的必须立即废止。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可由家长与保险公司自行办理;8、不准学校强制学生接受饮品类有偿服务。不得采取向学生收费供应牛奶、豆奶、纯净水等形式取代免费供应饮水服务,学生自愿消费上述饮品的,可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在学生中从事代收费代销售业务,也不得替商家在校内或班级为部分自愿消费纯净水的学生设置饮水机;9、不准学校强行向学生统一收取早餐和午餐费。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到指定餐厅或食堂进餐,不得代餐厅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开办学生食堂业务(路途较远,应家长要求搭伙的学生除外);10、不准学校向学生超标准收取校服费。所有中小学校服的购买一律按质量标准实行“招标采购”,凡未实行招标竞价的校服,不得在学校内强行推销。严禁学校与商家联营销售校服。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